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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校外培训机构安全规范经营责任提醒告知书

2025-01-15 15:37:36 阅读次数:417 来源: 作者:
淮南市校外培训机构安全规范经营责任提醒告知书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出租方: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现发布如下提醒告知。一、校外培训须依法审批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持有效《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核准书》并悬挂于场所醒目处。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

淮南市校外培训机构安全规范经营责任提醒告知书

来源: 市教育体育局.jpg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出租方: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现发布如下提醒告知。

一、校外培训须依法审批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持有效《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核准书》并悬挂于场所醒目处。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依法严处。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上述第十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利用居民楼、酒店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或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方将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和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和培训期间值班值守,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

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严禁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校外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存在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六、严禁违法违规开展培训活动。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存在违背国家教有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七、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存在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从业人员聘任与管理、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线上校外培训未按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违法违规发布广告或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八、严禁违法违规开展竞赛活动。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淮南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来源: 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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